廣西天峨縣向陽鎮(zhèn)當明村黨支書兼村委主任岑某,利用職務便利,侵吞政府撥付的專用物資水泥134噸,價值50,250元。天峨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五年,退繳贓款50,250元,上繳國庫。岑某不服上訴,近日,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,退繳贓款50,250元,上繳國庫。
2009年2月-2010年3月間,被告人岑某以向陽鎮(zhèn)當明村的堯西、太平山、納房、納塘四屯全體群眾名義向天峨縣水利局書面要求扶助興建堯西、納漂、嚴家山水渠,天峨縣水利局經(jīng)設計審核,同意撥付水泥興建后,岑某分數(shù)次到水利局開具提貨單并到水泥廠領取水泥拉到向陽鎮(zhèn)后,以310元/噸賣給他人獲款據(jù)為已有,部分水泥拉回自家建房使用。2011年6月23日,被告人將侵占的全部水泥款50,250元退繳到天峨縣紀委,2011年7月23日,被告人到天峨縣人民檢察院投案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作為村民委員會基層組織人員,在協(xié)助縣人民政府從事扶貧工作中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了人民政府撥付的專用物資水泥134噸,價值50,250元。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。被告人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,系自首,鑒于其積極且全部退贓,悔罪態(tài)度較好,有悔改表現(xiàn),對其從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