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20日正式出臺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。根據(jù)這一《辦法》,上海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、監(jiān)測、報告和核查制度,同時實行碳排放交易制度,交易標的為碳排放配額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,如未按規(guī)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,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。
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了一系列法律責任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如果虛報、瞞報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,將被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以1萬元以上、 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無理抗拒、阻礙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的,處以3萬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未按規(guī)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,由相關部門責令履行配額清繳義務,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罰款。